【基本案情】
原告 江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程某
2013年6月20日13时许,程某驾驶三轮车与江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江某受伤后入住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此事故没有进行责任划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江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1924.15元。二、程某赔偿江某医疗费的30%、伙食补助费30%,共计人民币1716.30元。
【律师解析】
因为交警并没有做出责任划分认定书,律师通过事故现场的照片和双方当事人的笔录,将我方的过错程度降低至30%,也就是只需要承担江某的全部损失30%。
【本案结语】
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划分依据,在没有事故认定书的情形下,我方承担的责任越小,需要支付的费用就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