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出现工伤后与单位和解,事后能反悔么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量:204

【基本案情】

原告 陈某

被告 甲公司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公司与陈某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
2016年7月10日,陈某在甲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致左前臂挤压伤。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于2016年8月17日出院。医疗费计10万余元,由甲公司支付。
2016年8月18日,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陈某要求甲公司就2016年7月10日工伤事故给予赔偿并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陈某自愿在工伤鉴定未做出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甲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款45340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等等。甲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陈某支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款项49846元。

2017年6月6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8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待遇差额合计127624.83元。

【判决结果】

甲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工伤待遇差额合计127624.83元。

【律师解析】

并未有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合法有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本案结语】

工伤者有时为了尽快得到费用可能会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签订这种协议就意味着要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如果不确定有能力对让步程度进行准确把握,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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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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