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量:1083

【基本案情】

原告 苏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任某、甲保险公司

2016年4月10日17时50分,苏某驾驶A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人口处,与任某驾驶的B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作为乙方)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苏某(作为甲方)无责。同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甲方车由乙方负责赔偿修理,乙方车自己负责修理。苏某修理车辆花费27000元,随后向任某索赔,任某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

一、甲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任某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律师咨询。
高瑞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61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