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洪某乙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A公司、秦某
2014年5月30日下午,红某甲与他人在A公司所有的B房屋进行墙体改装,洪某甲在B房屋南阳台东侧墙体凿墙过程中,不慎从九楼南阳台百叶窗处坠落地面而受伤。
2015年5月30日,洪某甲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意见为:洪某甲颅脑损伤致植物性生存状态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洪某甲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等。2015年7月18日,洪某乙向法院诉讼要求秦某、A公司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其女儿洪某乙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
由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4298元及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3836元,秦某赔偿损失538948元。
【律师解析】
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因洪某甲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20年。
【本案结语】
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