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提供劳务受到伤害的,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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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 洪某乙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A公司、秦某

20145月30日下午,红某甲与他人在A公司所有的B房屋进行墙体改装,洪某甲在B房屋南阳台东侧墙体凿墙过程中,不慎从九楼南阳台百叶窗处坠落地面而受伤。
20155月30日,洪某甲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意见为:洪某甲颅脑损伤致植物性生存状态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洪某甲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等。20157月18日,洪某乙向法院诉讼要求秦某、A公司赔偿其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其女儿洪某乙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判决结果】

由A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44298元及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3836元,秦某赔偿损失538948元。

【律师解析】

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因洪某甲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20年。

【本案结语】

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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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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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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