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量:327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袁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某

2014年2月15日,在张某某、李某在场下,唐某书写一借条给冯某。借条内容:“今借到冯某的人民币是陆拾万肆万元(640000元)整,到2015年11月24日如数还清,如果还不清,本人将房屋作抵押。此据,在场人:张某某、李某,借钱人:唐某2014年2月15日。”借款到期后,唐某未偿还。冯某和袁某是夫妻关系,冯某于2015年三月去世。冯某的其他继承人放弃对这笔债券的继承,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

【判决结果】

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袁某借款人民币640000元。

【律师解析】

冯某去世后,袁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作为原告主体主张该笔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借款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债务人偿还利息。

【本案结语】

在朋友同事之间,相互借钱应该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在借之前,一定要明白2个后果,自己是否能承受,一是朋友没得做,二是钱打水漂。很现实的例子,当你的好朋友找你借钱的时候,本来打算是要还你的,但是钱的魅力太大了,而且人也会改变。当他度过难关,准备还钱的时候,会产生一种错觉“把自己的钱拿出来给你”。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律师咨询。
高瑞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61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