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某
被告 金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月,金某通过黄某向杨某借款500万,同月15日、22日,黄某用金某的银行卡分别向杨某转款400万元、100万元。杨某向金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金某现金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元),每月按6%支付利息,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还清,借款人自愿用名下一切资产担保还款,如到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借款利息两倍的违约金,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全费、评估费、车旅食宿费等所有费用”。金某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对22日借款100万元,借款后,金某根据黄某的指定和要求,用自己及他人银行卡支付偿还借款给黄某,从2015年2月17日到2015年7月14日,金某向黄某转款合计548.3万元。随后黄某向金某交还借据原件,之后又以借据复印件作为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偿还本金及利息150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杨某起诉。
【律师解析】
本案焦点是金某实际是否仍差欠杨某借款本息,如差欠,剩余借款本息应当如何计算。本案中借条原件只有一份
在借款人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时就将原件交还借款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可确认金某已经将约定的利息及本金交还金某,故金某依据借据的复印件要求金某再次还款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