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吴某
被告 郑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5月14日,吴某以李某账号给郑某汇款192万元。2015年5月9日,吴某以李某账号给郑某转款97.34万元。2015年5月9日,郑某出具借据一张:“今郑某向吴某借款现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还款时间2015.8.9,借款人:郑某,担保人:石某。”借款期间郑某偿还吴某36万余元,郑某主张36万元中有偿还利息和本金的部分,吴某主张只是归还了利息,有一部分是吴某和郑某之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流动。
【判决结果】
一、郑某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80.33万元及利息(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石某对郑某欠付的借款本金280.33万元及16.82万元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解析】
郑某向吴某支付36万元如何界定是本案的焦点,郑某主张有一部分是其他业务往来资金,无偿还本金部分。但是结合借款时间,以及平时还款的利息,可以确认约定的口头利息为每月4分,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水平。
【本案结语】
借贷关系中,许多人都是为了从利息中盈利,那么关于利息的约定是不可缺少的,目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也直接从本金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