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冯某甲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吕某
2008年5月,冯某甲与吕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生育一子冯某乙。近三年时间,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以及冯某甲认为吕某存在第三者等原因经常发生纠纷甚至吵打。2014年4月23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吵打,吕某报警。之后,吕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其间,婚生子冯某乙一直随冯某甲生活。随后,冯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吕某离婚。冯某甲与吕某结婚后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婚前以及婚后购买的房屋为冯某甲个人财产,升值或是贬值均与吕某无关,及如果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则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无过错方所有。庭审中,吕某不承认协议的签字,但不申请笔迹鉴定。
【判决结果】
一、准予冯某甲与吕某离婚;二、冯某甲婚前及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冯某甲个人所有,该两套房产的剩余贷款均由冯某甲偿还。
【律师解析】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夫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部分归各自所有,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得到承认。吕某认可签字的真实性,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