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165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石某

被告 丁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30日,丁某向石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丁某欠石某贰拾伍万元整(¥250000)”,欠条落款处有丁某签字。丁自出具欠条之后,丁某向石某偿还的钱款总数为140000元,但石某主张上述140000元中仅有40000元为偿还本金,其余100000元为偿还的利息。丁某主张上述140000元均为偿还本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石某提交了丁某还款的银行流水,为证明存在月利息7分的主张。但是其提交的流水金额与按照月利息7分,本金25万算出来的金额并不对等。

【判决结果】

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石某借款11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欠款利息。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丁某向石某出具的欠条中并没有关于利息及还款期限的约定,石某主张关于利息系双方口头约定,丁某对此不予认可,而石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丁某之间针对本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石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到的丁某的还款中有利息部分。

【本案结语】

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利息,通常就视为没有利息。对于利息与本金的偿还顺序约定不明的,通常是先偿还利息,在偿还本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通常在借据中把全部要件写的充分明确,有助于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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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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