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286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贾某、郭某、田某

2011年3月22日,贾某及其妻子郭某江某处借款本金3万元并出具借据,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此款由田某担保,田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按月利2%计算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直到借款还清时止。贾某、郭某偿还了部分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之后,借款人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在庭审时田某称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保证责任也过了保证期间,现在其无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贾某、郭某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江某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月利2%计息);田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田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欠款后,可以向贾某、郭某追偿。

【律师解析】

田某称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根据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没有明确的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所以田某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经过无法律依据。该借条上写明保证责任直到借款还清时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有2年的保证期间,本案中保证期间并未经过,田某主张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结语】

保证期间约定的时间长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保障,但选定保证人时相应的程序最好充分做到,比如说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提供质押的交付质押物。虽说很多当时担心做这些事情熟人之间面子上不好看,但是必要时需要考虑一下,万一借款到期不能及时回款,对这笔借款是否可以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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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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