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江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贾某、郭某、田某
2011年3月22日,贾某及其妻子郭某在江某处借款本金3万元并出具借据,并在借款人处签名,此款由田某担保,田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按月利2%计算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直到借款还清时止。贾某、郭某偿还了部分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之后,借款人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在庭审时田某称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保证责任也过了保证期间,现在其无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贾某、郭某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江某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月利2%计息);田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田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欠款后,可以向贾某、郭某追偿。
【律师解析】
田某称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没有明确的借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所以田某主张借款的诉讼时效经过无法律依据。该借条上写明保证责任直到借款还清时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有2年的保证期间,本案中保证期间并未经过,田某主张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结语】
保证期间约定的时间长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保障,但选定保证人时相应的程序最好充分做到,比如说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提供质押的交付质押物。虽说很多当时担心做这些事情熟人之间面子上不好看,但是必要时需要考虑一下,万一借款到期不能及时回款,对这笔借款是否可以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