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孙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米某、徐某
米某甲是米某和徐某的女儿,2015年4月4日,米某甲向孙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由米某甲出具借条,米某甲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留存在孙某处作为抵押,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4月4日,米某为了将米某甲的产权证书拿回来将自己与徐某共有的房屋产权证交到孙某处,换回了米某甲的房屋产权证书,并重新出具了借据及变更徐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孙某要求米某、徐某还款,米某徐某以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米某、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米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起至全部偿还之日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徐某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第一份借据实际履行了,第二份借据就是第一份借据的展期,只是把债务人更换了,相当于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退出借贷关系,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原借贷管关系中的偿还本金的义务。借款并未自己使用不是拒绝偿还借款的有效理由。
【本案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陈述要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