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戴某
被告 罗某、王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8月,戴某经罗某、王某介绍李某经营的A公司投资了15万元,当日,A公司为戴某出具收据,并由罗某、王某在收据背面为戴某出具借条。2006年10月30日,戴某再次向A公司投资5万元,并由罗某在A公司的收据背面为戴某出具借条。后A公司向戴某支付了红利4.5万元。2008年10月7日,戴某报案至市公安局。2009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戴某的投资款在李某的刑事判决后并未得到收回,戴某遂起诉至法院,提供了相应的借条要求罗某、王某偿还本间及利息。
【判决结果】
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戴某的投资款该如何认定,经过律师调查上述刑事案件的笔录,在公安机关为戴莫所做的笔录中陈述本案主张的款项为投资到A公司的投资款,且已经按照投资的数额收取了部分红利,罗某、王某虽在戴某投资证明的收据后书写借条,但从戴某自己的陈述及A公司为其出具的投资证明看,戴某与罗某、王某无借贷意思表示,亦无借贷事实,其所支付的款项为A公司的投资款。
【本案结语】
民间借贷关系有时会和非法集资交叉,单个民间借贷行为是有效的,但是数个民间借贷共同发生可能会向非法集资转化,但是不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戴某的款项因A公司无力清偿而不能得到实现,其与罗某、王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没有发生借贷关系,因此不能向罗某、王某主张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