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到期及时要,避免拖过诉讼时效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161

借钱容易要钱难,许多即使打了借条都想赖账,有的债务人一再拖时间就是想把诉讼时效拖过去,到时候法院都强制执行不了,他也就更不用还钱了,所以各位债权人面对自己的利益受损时,不要忍气吞声,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好的选择。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冯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吕某

201436日,冯某与吕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吕某向冯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36日至201535日,利息按季以现金方式支付,吕某保证按期归还所借资金并支付利息,如吕某在还款期未能还款,给冯某造成损失由吕某全部承担,并按每延期一月加收月利息3.6%计算违约利息,不足一月按月计算违约利息。同日,吕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冯某人民币200万元。201436日,冯某通过银行转付吕某人民币200万元。
201536日,冯某与吕某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200违约,借款年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536日至201635日,利息按季以现金方式支付,不能按时支付的,冯某有权要求吕某立即归还本金并支付实际利息,吕某保证按期归还所借资金并支付利息,如吕某在还款期未能还款,给冯某造成损失由吕某全部承担,并按每延期一月加收月利息3.6%计算违约利息,不足一月按月计算违约利息等。同日,吕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冯某人民币200万元。因吕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冯某诉至法院。吕某上交答辩状称201436日,冯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但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笔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其不需要履行偿还义务。

【判决结果】

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冯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6日至201635日,按年利率15%计息;此后按年利率24%,自201636日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析】

吕某企图通过以狡辩的方式拒绝偿还200万借款,律师们经过细致的分析,整体把握案件脉络,提出两份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均为200万元,第二份借款协议系在第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当天签订,该借款协议签订后,吕某又出具了借条,如双方在签订该借款协议时未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特别的约定,吕某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不申请撤回借款协议及借条,显与常理不符,借和庭审中的其他证据,使合议庭采纳第二笔借款是第一笔借款的展期,该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吕某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结语】

古语讲,一分钱难死英雄汉。借钱给别人容易,要钱难;缺钱时,向别人借钱更难。所以,经验教训是,任何情况下不以情感借钱,按商业规则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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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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