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林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马某、周某
2015年8月20日左右,马某找到林某以做面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提出借现金3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分支付,8月23日林某和被告马某达成借款30万元协议,借款期限是六个月,林某作为甲方出借人,马某作为乙方借款人,周某作为丙方系担保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起草了借款协议书,并都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林某将30万元现金交付给马某,协议中并未就利息作出明确约定。2016年1月12日,马某和周某找到林某,归还部分本金10万元,林某在借款协议书下方写有收到条,2016年2月23日借款到期后,林某找被告马某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但被告马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后林某又找到被告周某,其也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现马某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款20万,及相应的利息。周某主张其因为是邻居才在保证人上签名,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过了保证期间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借款200000元。
【律师解析】
因本案中林某未在借据中写明利息,马某在借款期间未交付过利息,林某也未催要,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林某、周某之间的借款存在利息,致使其主张马某、周某偿还利息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其主张是无效抗辩,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视为2年,所以保证期间并未经过,周某依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结语】
在借款期间内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利息,逾期还款的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作为一项经济利益最好在借条中明确写出来,一目了然,时候发生纠纷对借款人来说是一种保障。同时保证期间是没有约定默认为6个月,约定不明是两年,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约定2年的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