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金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孔某
孔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23日通过其单位财务李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同日,金某将5万元借款通过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汇至李某的账户,其余1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李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有孔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后,孔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孔某先是主张其与李某是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店铺,李某不是其单位财务,但是经过调查,孔某在另一起案件中承认李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的资金流动,且其对自己签字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解析】
本案中孔某主张该笔借款不是孔某所借,是金某李某不知从何处找来一张有他签名的字条,借款内容是事后写上去的。但却不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律师提出对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导致其提交的证据不会被质证,剩下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真实性。
【本案结语】
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其未提供更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的情况下,主张不存在借款的行为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