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对存在借贷关系有较强的证明力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200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金某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孔某

孔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1月23日通过其单位财务李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同日,金某将5万元借款通过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汇至李某的账户,其余1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李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有孔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后,孔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孔某先是主张其与李某是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店铺,李某不是其单位财务,但是经过调查,孔某在另一起案件中承认李某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的资金流动,且其对自己签字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解析】

本案中孔某主张该笔借款不是孔某所借,是金某李某不知从何处找来一张有他签名的字条,借款内容是事后写上去的。但却不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律师提出对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导致其提交的证据不会被质证,剩下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的真实性。

【本案结语】

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其未提供更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的情况下,主张不存在借款的行为不会得到支持。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律师咨询。
高瑞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61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