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中经手人不必然是共同还款人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220

【基本案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何某

被告 江某甲、江某乙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某甲是江某乙的同胞弟弟,江某甲做生意,聘用期姐姐江某乙作为财务助理。江某甲从2013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4日多次向何某借款共计32万,每次借款江某甲均在收据的单位栏盖章,江某乙在收款人、会计、出纳等不同位置盖章。江某甲按月利率1%向何某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份。之后不再给付利息,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甲、江某乙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本金32万及相应的利息。江某乙称其只是作为员工在江某甲处工作,不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结果】

一、江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何某借款3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因为当事人江某甲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多笔债务无法偿还,何某希望江某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来实现他的债权。江某乙虽然在收款人、会计、出纳等不同栏处盖章,但收据的收款单位均为江某甲,结合江某甲的自认江某乙是其助理,何某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江某甲、江某乙有共同借款意图的证据。其在借代行为发生时存疏忽,不能是其随意要求江某乙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

【本案结语】

江某乙代收代付款项的行为,符合委托代理性质,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江某甲负责。何某对借据上江某甲和江某乙在不同处盖章,应当是明知的,其主张江某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要求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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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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