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瑞峰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立遗嘱那些不得不说的事儿
来源:高瑞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浏览量:263

基本案情

和王生育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刘,于1996年6月7日因病去世,有一独生子刘小甲;二儿子刘,于2008年11月28日去世,有一独生女刘小乙;三儿子刘。刘1996年11月20日去世,2001年6月19日经所有继承人签字同意,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证处公证下,刘的所有遗产由王继承。王2012年2月8日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房产、钱款由原告全部继承,其中包括位于郑州市房屋。该遗嘱由王邻居王、刘作为见证人签字,王作为代书人。王过世后,刘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被刘小甲刘小乙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按遗嘱继承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小甲刘小乙代理人提出1、刘丙所提交遗嘱上立遗嘱人王的签名为代书人王代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2、立遗嘱人王的名字书写错误,不能证明是本案被继承人王所立遗嘱;3、见证人及代书人王将自己名字书写错误,这种错误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4、根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王病历显示,立遗嘱人王2012年2月9日早出现胡言乱语、意识模糊的情形,病历载明入院前12小时意识不清,对王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提出异议。因而主张遗嘱为无效遗嘱,应当依法分割王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提交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以下几个瑕疵:1、立遗嘱人姓名均书写书写错误,与被继承人名字不符,2、见证人及代书人王签名书写错误3、被继承人未签名;另外,根据证人证言,遗嘱立于2012年2月8日夜晚,而根据被告刘小甲举证,被继承人王2012年2月9日16时入院,诊断证明书中的就诊情况为“2天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侧眼裂减小,家属未予在意,12小时前晨起时,胡言乱语,意识模糊”,因此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王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让人置疑,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立遗嘱时的意识状况,对原告所提交的遗嘱效力该院不予认定。因此,对于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系一级残疾,家庭困难,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基于该情况,原告刘可适当多分。因而判决诉争房产由原告刘继承50%的份额,被告小甲刘小乙各继承25%的份额。

风险提示

第一,遗嘱形式上。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使用条件和明确的形式要求,比如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根据该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遗嘱人签名是必经程序,本案原告所提交代书遗嘱没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且无证据证明立遗嘱人不具备书写自己名字能力的证据,因而成为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

第二,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问题。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要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需对其神智清醒保存必要的证据,否则其所立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三,错别字问题。生活中有些人在书写自己名字的时候会使用简写或别字,特别是文化书评较低不经常写字的人,但是在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所签名字是否与身份证或户籍登记的名字是否同一字,否则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择。见证人不是随便选择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见证人,比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除此之外,要求提供见证人的目的是为了在遗嘱发生纠纷时起到证明人的作用,所以律师建议选择见证人时应选择工作相对稳定,年龄相当的人作为见证人,否则可能出现发生纠纷时见证人无法联系到或者已经去世的情形,从而带来不必要麻烦。

第五,立遗嘱人处分权利限制问题。立遗嘱人对其本人财产具有完全处分权,但法律对该权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一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二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律师咨询。
高瑞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761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瑞峰
  • 执业律所:
    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北塔33层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