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保持和确定男女双方永久生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忠诚义务的履行,也是确保家庭和睦的基本保障。如果夫妻一方出现违反和破坏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性行为等问题,都会对对方的人格尊严进行侵犯,从而严重影响到夫妻生活的正常秩序。
【基本案情】
原告 丁某
被告 余某
丁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7年6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丁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丁某于2017年6月25日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和丁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丁某和丁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余某承担丁某养育丁某某的抚养费80000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二、非婚生子丁某某由被告余某抚养,被告余某支付原告丁某养育丁某某的抚养费80000元,被告余某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本案结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返还相关抚养费 。